山东济宁市原地税局稽查科长受贿7.4万元获刑
2008年01月30日 17:5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一科原科长王申文,在对纳税单位稽查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和索取纳税单位财物74000元。近日,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以受贿罪,判处王申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其交至法院的人民币七万四千元整。
2002年9月至2007年5月,被告人王申文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向济宁市太平煤矿、曲阜市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永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市商业银行、济宁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市烟草公司等相关纳税单位非法收受纳税单位所送人民币、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4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申文在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同时,还积极向检察机关反映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让济宁永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到济宁矿业集团太平煤矿收取30万元税务代理费的违法事实,经查证属实,据此,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31日对济宁永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涉嫌单位行贿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申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对纳税单位稽查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和索取纳税单位财物7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申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赵兴波)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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