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集团)原副总王志勤因14次侵吞公款63万元、5次收受他人贿赂32万元,于2007年8月21日,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王志勤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记者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下达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根据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志勤主要犯有贪污罪和受贿罪两项罪名。2000年、2001年,王志勤利用其担任郑煤集团超化煤矿矿长的职务之便,先后将煤矿5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将该矿桑塔纳轿车一辆以5万元价格卖给他人,并将5万元卖车款非法占为己有。1996年到1999年,王志勤利用其担任郑州矿务局米村煤矿矿长的职务之便,分5次收受现金32万元。(记者 陈亚洲 通讯员 马珂 邵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