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贵阳市中院新闻中心获悉,窦家春等团伙抢劫、敲诈案日前终审判决:4名团伙成员被判有期徒刑,两名未成年团伙成员一人被判缓刑,一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窦家春、石国剑、唐建明、李某(作案时未成年)、皮某(未成年)、付某(女,未成年),分别来自贵阳市乌当区新寨村、阳关村。2006年5月26日晚9时,唐建明开着一辆租来的面包车,载着窦家春、石国剑、李某、付某、皮某及陈某(在逃,另案处理)伺机抢劫。
在清镇市云岭东路,几人看见一孤身女子正在行走,便驾车靠近,然后突然打开车门强行将其拖上车。众人将女子捆绑后抢走提包(内有现金30余元及手机一部)。
因嫌“收获”太少,几人又将女子拖到一松树林内的一间破房子里,逼迫她脱光衣物拍摄裸照。此后,几人在押被害人回清镇的路上,又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威胁、猥亵,并要求被害人用20万元取回裸照。
经查,这个团伙成员还曾在遵义、安顺等地租车抢劫。同时,在李某检举揭发下,警方还查出,2006年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石国剑、窦家春伙同刘某(在逃,另案处理)窜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一金银加工店,持刀威逼受害人并抢走现金100元及店内价值106777元黄金、铂金手链、项链、戒指等饰品。(记者 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