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多次参与抢劫的劫匪,在一次作案途中因上厕所,而“错过”了另两名同伙实施的抢劫。昨天,高明区法院一审认为,该被告事前参与密谋,并积极与其他两被告寻找作案目标,因此同样应担责。据此,该劫匪的两同伙各被判入狱13年,其被判入狱12年。
三天抢劫四次
据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今年4月9日19时许,来自广西贺州的黎某聪、黎某亮和黎某蛟,在高明区某五金塑料厂路段,采用捂嘴、强按等方式,抢走了受害人何某的一台小灵通。次日18时许,三人再次密谋外出抢劫,当行至高明区杨和镇某公司路段时,黎某蛟去附近上厕所,另外两人则在厕所外等他。这时,被害人吕某恰好途经此地,两名劫匪交换眼神后,黎某亮冲上去卡住吕某的脖子并将其按倒在地,黎某聪则抢走吕某的一台手机。由于吕某极力反抗,一名劫匪还抽出弹簧刀向吕某腹部刺了一刀。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吕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此后,4月11日10时许,三人窜至高明区旧对川警务室前,抢走了户某的一台手机;当日下午17时许,胆大妄为的三人再次在该镇故伎重演,劫走利某的一台手机,在作案途中劫匪还抢走事主挎包,并用刀扎伤了其手背。破案后,警方将几名受害者的手机起回并退还被害人。
三人均被判刑
在庭审中,4次参与抢劫的黎某聪、黎某亮对作案经过供认不讳。但黎鸿蛟提出,他只参与了4月9日、11日上午和下午的三次作案。他辩称,“4月10日晚,我与他们密谋抢手机后,一起外出寻找作案目标。走到一处加油站时,我去上厕所了,当我从厕所出来时看到他们按倒一个男人在抢劫。我还未走到他们身边,就看到他们已经得手并向对川村那边逃跑”。
经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在抢劫过程中,黎某蛟因上厕所而未参与实施抢劫,但其“事前参与密谋,并积极与其他两被告人寻找作案目标,其对抢劫结果的发生也是预知并希望发生的”,因此他同样应承担刑事责任。据此,该院一审判决,黎某聪、黎某亮各入狱13年,黎某蛟入狱12年。(记者朱利辉 通讯员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