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平定县一银行营业所主任与两名储蓄员竟挪用8125.6万公款。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做出一审判决:该所原主任王永祥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储蓄员王昌锁、赵艳琴分别获刑10年6个月、5年。
2003年9月至2005年2月,王永祥担任宋家庄营业所主任期间,以回报20%高额利息为名,吸收集体和个人存款,并通过当地无业人员杨转生、董春明等人,与该所储蓄员王昌锁、赵艳琴一起,分次将8125.6万元从该储蓄所转至个人账户,构成挪用公款罪。在2003年7月期间,王永祥还安排王昌锁以杨转生的名义办理了95.12万元贷款,其中93.12万元用于弥补亏空,剩余两万元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记者 霍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