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红河州金平县二审审理该省迄今为止最大一起拐卖儿童案。据了解,高院到当地法院审判,主要是就地查证部分犯罪事实,法官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2006年11月13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杨小大等58名被告人犯拐卖儿童罪、杨小忠等5名被告人因拐卖儿童罪与诈骗罪二罪并罚,被分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11年至3年缓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有3名被告人被判免于刑事处罚。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分别判处以上被告赔偿受害人损失2000元到29000元不等。因被告人中有一名未成年人,故一审未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指出,杨小大是致被害人盘二妹死亡的主要行为人、杨小忠伙同他人拐卖儿童次数最多,二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故一人被判死刑,一人被判死缓;被告人周国武等8人因多次拐卖儿童被判无期徒刑。
被告人杨小忠等6人除拐卖儿童外,还合谋从事以婚姻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的勾当,就是俗语说的“放鹰”,构成诈骗罪。
随后,杨小大等44名被告人以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了上诉。
一审判决认定,从2003年6月到2005年9月期间,杨小大、杨小忠等6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相互伙同、实施拐卖儿童犯罪47起,拐卖儿童56人,造成3人死亡、一人被遗弃,有37名被拐儿童下落不明。造成儿童父母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一人;杨小大等诈骗二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7600元。
从一审判决书揭露的犯罪事实可以看出,这一特大拐卖儿童案的犯罪集团,带有明显家族性、地域性和团伙共同犯罪的性质,他们或是兄弟,或是夫妻,或是父子,或是叔侄,或是同乡、邻居,并且分工明确,有人负责拐带、购买儿童,有的负责寻找买家,伺机出售。被拐卖的儿童多来自红河州偏僻农村,被这些人贩子分别卖到本省别的县市和江苏、广东、广西的一些县市。收购儿童年龄最小的出生才10天,最低价为150元,经过转手倒卖,最高的卖价达到12500元。
这伙人贩子最为恶劣和嚣张的是,公然在光天化日下抢夺儿童。2005年5月13日凌晨,被告杨小大、杨小包、杨小三、张小五等4人相互伙同,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窜到金平县勐拉乡新勐村委会中勐村的赵文才家地棚内,欲将赵文才11个月大的男婴抢走,遭到赵文才夫妇的反抗,被告人杨小大、赵小五先后将赵文才夫妇打伤后,将婴儿抢走,赵文才的妻子盘二妹医治抢救无效死亡,赵文才轻伤。
在倒卖贩运婴儿的途中,这些人贩子为了不被人发现,通常给婴儿喂晕车药。2005年4月间,被告人陶小保等在转运两名女婴过程中,给她们喂了过量的晕车药,导致其中一名女婴死亡后被弃尸。
2005年5月间,被告人杨小生、熊自兰发现被转运的一名女婴脸上有疙瘩而卖不出去,将该女婴遗弃在铁路边的包谷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