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交“无罪证明”缺乏法律依据
“这么大规模的展会,加强安保无可厚非!本」芤恍┎握股潭员窘旃憬换岬奶厥庖蟊硎纠斫,但也有人提出广交会组委会要求提交“无罪证明”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广交会出此‘良策’也算是用心良苦。但这种做法是否合乎现有的法治精神,值得我们思考!4月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区域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刘维新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
带着问题,记者还分别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身健,他们认为“作为商事活动性质的广交会,要求国内参展商提供‘无罪证明’没有法律依据”。
刘俊海指出:“按照现有法治精神,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的公民都视为无罪。而广交会这一做法实为‘有罪推定’,违背了法治精神!
刘俊海进一步解释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公民没有任何义务自证清白。事实上,根据有关规定,公众通常只在办理出国、入职、提干等特殊情况下才要求办理“无罪证明”。这意味着国内参展商没有任何义务配合广交会递交“无罪证明”,以洗脱这种“有罪推定”,更不能因为拒绝这种合作而遭受惩罚。一个人即使曾经犯过罪,广交会组委会也无权剥夺他参加展会的权利。
犯罪记录具有隐私性质应合法;
“犯罪记录属带有隐私性质的个人信息,类似的信息还包括医疗记录、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等!绷蹩『8嫠呒钦摺
刘俊海解释说,犯罪记录是指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民个人有违法犯罪前科的相关材料,只能由公安及司法部门掌握,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掌握这些信息后,有义务为其保密。一旦信息泄露,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后果,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刘俊海说,广交会提高参展“门槛”,如果参展商因开不出或来不及开具“无罪证明”,一旦被熟人或客户问起来,很难解释不参展的原因,这就有可能被别人怀疑其身份的清白,个人名誉在无形中也会受到侵害。此外,如果在办理“无罪证明”过程中,曾有“污点”的人被别人知晓、传播,就会在生活工作中受到歧视。“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以前犯过罪的人,服刑期满后也仍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犯过罪难道就没权经商了吗?
济南的李先生曾因过失伤人服过刑。“因为服过刑,我没有资格去做公务员,难道连做生意的资格也要被剥夺吗?我已经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了代价,难道永世不能翻身吗?”
对李先生的遭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难道持“无罪证明”就能保证参加广交会时不违法犯罪?
参加广交会需开具“无罪证明”一事,也引起了北京律师边书坤的关注。他认为广交会的特殊要求除涉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外,还侵犯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一个合法的企业法人,有资格参加广交会。如果因为曾犯过罪或开不出、来不及开具‘无罪证明’而不能到广交会参展,本来可能获得的订单和合作机会就会丧失,合法的生产经营权就受到了侵犯。”
刘俊海认为,提交“无罪证明”属“安全过敏症”,会降低广交会商贸经济效益。如果企业因此无法参加广交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有权要求民事赔偿。
边书坤说,不排除有人伪造“无罪证明”,广交会组委会靠什么来辨别真伪?
刘俊海、许身健等法律专家呼吁,希望相关部门以此为鉴,今后在类似活动中,从实际安全保障工作入手,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而不是将一纸证明作为确保安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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