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
掌控数亿元工程款
2003年3月至2006年9月,传志福担任指挥长时,只要大笔一挥,数亿的工程款,都由他支配。
法院查明,传志福利用职务之便,为明瑜公司承接江溉片区的两个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提供帮助,协调办理该工程施工建设中的相关手续。经传志福审批,指挥部为两个工程拨付工程款3.5亿余元。
2003年7月至2006年9月,传志福为泰兴科公司参与承建的项目提供帮助,经传志福审批,为该工程拨付工程款共计2.9亿多元。
吃钱
为跑官要官要钱
法院查明,1990年3月至2000年8月,传志福先后担任武隆县县长、县委书记,于2000年8月调任江北区委副书记。
2001年5月1日,武隆县城发生多人死伤的地质灾害事故。同年6月,市委认定时任武隆县县长的传志福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撤销江北区委副书记的处分。
为恢复自己副书记的职务,传志福经人介绍,在北京与赵克明(因诈骗传志福240万,被判14年)相识,赵克明虚构家庭背景,吹嘘自己的办事能力,骗取了传志福的信任。
传志福把自己因受处分而被撤职的情况和希望恢复职务的要求告诉了赵克明,希望赵克明为自己恢复职务或得到提拔帮忙。赵克明向传志福提出以现金形式支付一些费用,为此,本来就在向明瑜公司老板肖某要钱的传志福,更加大胆,向肖某多次索贿338.6万,其中240万给赵克明。
传志福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赵克明抓获,赵克明已将骗取的240万元挥霍一空。
利用假工程要钱
2005年10月,传志福向肖某提出,将肖某承建的江北城拆迁安置工程中的3万平方米工程转包给赵克明,再由肖某将工程承包回来,赵克明按每平方米50元的价格收取“工程管理费”,肖某同意并按该内容与赵克明签订了协议。
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肖某按该协议内容,通过现金、银行汇款等方式分三次共给赵克明150万元。
2006年4月,赵克明再次向传志福提出承包工程的要求,传志福即与肖某协商以前次方式再将项目中的3万平方米工程转包给赵克明,肖某表示同意并签订转包协议,肖某给赵克明现金30万元。
要钱为他人购房
2005年12月,传志福向肖某索要50万元,肖某将有40万元的储蓄卡交给传志福。后来,传志福将该储蓄卡交给他人,他人用该款支付渝中区朝千路28号的商品房的购房款。
2005年10月,传志福向另一开发商周某索要50万元。拿到钱的传志福,于12月将其中的30万元交给他人,他人用该款支付房款。剩下的20万元传给了赵克明跑官。
以报销发票为名要钱
2004年春节前和2005年春节前,传志福分别要求肖某、周某为其报销部分个人开支发票和医药发票,并将发票交给肖某和周某。通过这种形式,索贿12万元。
回家途中不忘收钱
2003年底至2005年2月,传志福为重庆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江北的拆迁安置房项目提供帮助。
在江北城旧城拆迁安置中,该公司刘某先后接过两个工程,2005年春节,传志福一家人回武隆,路过涪陵时刘某请吃饭。
饭毕,刘某拿了一个装有3万元钱的信封给传志福。后来刘某称,给传志福钱,是因为需要传志福的关照。
作假
写借条欲逃避打击
2006年4月,传志福得知肖某被司法机关调查后,即与肖某核对双方经济交往的数额。确定金额后,传志福安排其弟弟传志禄,以传志禄的名义向肖某出具了五张共计166.6万元的借条。
肖某讲,2006年5月,传志福听闻肖某被审查,传志福怕如果无借条,那么从肖某处拿钱就不好说,于是就找肖某补借条,如果以后查起来了,就说这166.6万元是传志禄向肖某借的钱。之后,传和肖把二人给收钱的情况逐笔进行了核对,由传志福的弟弟出具了借条。
一审宣判后,传志福以有借条为由提出上诉,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经法院审理查明,肖某的证词证实传志福每次拿钱都是以借为名,但都没有出借条,借了大量的钱后也没有谈过要还的事,但考虑到他是指挥长,自己在他手下做工程,不能得罪他,所以只有给钱,借条是在被有关机关调查后补的。
二审法院认为,所出具的借条是掩饰犯罪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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