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6日电 据台湾TVBS报道,陈水扁弊案准备程序庭进行到第三天,上午陈水扁一开始就对法官表示,由于前一晚庭讯时间太晚,加上一连三天的出庭,让他的精神、体力已经不堪负荷,对此,法官裁定早上的庭讯暂停,一直到下午2点半再继续进行,但根据了解,陈水扁在候审室中,因为心情郁卒,不吃、不喝、不休息,这是否会让下午的庭讯又产生什么变量!以下为下午扁案法庭攻防实录:
蔡守训未关心扁状况 (律师)郑文龙抗议
法官:陈先生,你了解你的诉讼权利吗?你有权保持缄默,或请律师代为发言。
(扁点头、眼露疲惫、头发更为散乱)
法官:就证据能力请检察官发表意见。
郑文龙:庭上,你不用先了解被告的身体状况吗?
法官:这是我的诉讼指挥权,你要异议吗?
郑文龙:没有,我只是觉得庭上,应该先了解被告的身体状况,请庭上注意参酌。
证据力vs.证据能力 检:不要再浪费时间
检方:我知道时间宝贵(备妥电子文件)
1.本案证据没有所谓没有证据能力。
2.境外文书或非境外文书也有证据能力。
3.证人和被告笔录也具有证据能力。
被告律师提到的是证据能力的合法问题,不是证据能力的问题,请不要再浪费时间,到底被告和证人有没有受到强迫威胁、诈欺利诱,跟笔录内容有无真实性无关。
检律双方火爆交手 扁律师大斥人身攻击
(检察官)林达:关于辩护人不正常的诉讼外行为,还诉诸媒体,把法庭审判变成全民审判,显然辩护人不敢光明正大在法庭内应战,提供媒体光盘时,隐瞒不利被告陈水扁的部分,有失专业格调。
郑文龙:异议,这是人身攻击,我保留法律追诉权。
(律师)石宜琳:这是公然侮辱行为。
法官:律师,等检察官陈述完,我们再来处理异议的部分。
检方:有关陈水扁的侦讯笔录,你们说不算自白,所以没有证据能力,这是不对的。
被告可以主张自己先前的笔录,没有录音录像有瑕疵,不是去主张其它被告的权益,这是极度缺乏专业素养的。
郑文龙:人身攻击,异议,请庭上协助。如果公诉人再人身攻击,审判长应制止他公然犯罪。
法官:可受公评之事,或是公然侮辱有讨论的范围,请检、辩双方自律,珍惜有限的诉讼程序时间,有关异议的部分会再处理。
马案证人自行提出笔录问题 扁案为何由律师提?
检方:尊重审判长裁示,有冒犯之处我表达歉意,本案相关人及其律师都没意见,也没主张笔录有问题,为什么是由陈水扁律师提出呢?应该是误解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关于马英九案件的部分,是因为该名证人自己说笔录有问题才会勘验光盘确认,但是陈镇慧没有提出,和马英九案不同,如果陈述出于自由意志,纵使没有连续全程录音、录像,也不能说它没有证据能力。
检方:如果这些光盘有问题,那传唤这些证人或被告到庭,光盘一片片勘验,受害的人又是谁?能厘清真相吗?如果陈镇慧有问题,为什么不申请传唤陈镇慧?
辩护人推翻机要费部分非供述证据,没有道理。例如三贤旅行社的部分,被告否认有证据能力,难道要我们传唤华航的人吗?难道要我们传唤保险公司的人吗?你们否认是代表事情不存在吗?这样是不是涉嫌伪造文书?
反攻 检爆郑文龙为拉法叶辩护过
被告昨天当庭说,拉法叶舰案为什么办不出来?但是如果请辩护人仔细想想,当时被告曾经说过,不惜动摇“国本”也要办到底,最后案件也起诉了,不过,当初这些高官的辩护律师当中,其中一位就是郑文龙,为什么不问问他呢?
(检察官)林怡君:关于龙潭案部分非供述证据,是附在相关笔录后面,请辩护人再详阅。
检方:对于特检方所汇整的数据以及补充理由状,今天当庭再递交相关数据,包括郑深池的光盘笔录,以及陈致中、黄睿靓的登机证等等,疏漏的地方向3位律师道歉。
第一、关于起诉书的部分,有些地方有误打了,例如美林证券2008年9月18日函文,明细表当中,数字有多打了一个零。
第二、有关证人叶玲玲笔录,2008年8月28日应该改为2008年8月27日;陈俊英在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账号数字有错。
第三、关于洗钱案的证据编排,和其它起诉案件的编排有所不同,是因为洗钱案错综复杂为了方便法庭还有被告汇整相关证据,便利解读,才有这样的安排。没想到这样细心的安排,却被律师误解。
检:外国银行资料为正当管道取得 具证据力
第四、律师部分,外国银行的英文资料都是透过“法务部”,正当的司法互助管道取得,请新加坡检察机关向法院调阅的数据,因为属于侦查的秘密,所以无法请“外交”机关认证,而且具有证据能力。
扁律要中译本 检:总不能捞过界
第五、辩护人说英文数据应该检附中文译本,但是检方遍查所有法规,并无相关规定,如果有的话我们一定会附,如果没有的话,总不能要检察官捞过界,帮忙翻译。
检批扁律花时间堪验光盘 却要检帮忙汇整证据
第六、洗钱案的证据数据,除了刚刚补送的之外,全部都已经送到法院,建议辩护人再详细阅卷,总不能律师将大部分的时间用在勘验光盘,攻击特侦组违法,再回过头来请特侦组帮律师汇整所有的证据数据。
第七、机要费的供述证据。
1.大法官“释宪”不在保障“元首”,可以藉机密特权来掩护贪污的不法罪嫌,况且2001年开始,预算只能由“国防部”和“外交部”来编列机密预算,机要费已经没有机密预算的性质,况且检方侦查,都没有发现,有任何机密工作用机要费核销,所以本件跟机密特权无关。
再加上陈水扁8年任期,薪水大约新台币4、5千万,他也承认除了薪水以及部分房屋租金收入外,没有其它的合法收入,但是陈水扁在财产合法信托下,2002年之后他的家人跟借用亲人的账户,直到卸任前,竟然累积高达15亿新台币的巨款,并多数汇到海外,辩称机要费用在公务焉有可信。
2.陈水扁2008年11月11日的侦讯内容,当天他并没有全程行使缄默,他前半段有答辩供述,后半段才保持缄默。更何况保持缄默也算是供述型态的一种,自然可以当作供述证据。
3.本件除了证人外,被告陈镇慧、吴景茂、陈俊英、陈致中、黄睿靓、李界木、郭铨庆、蔡铭哲、蔡铭杰都已经当庭认罪,吴淑珍也就南港案的220万美金、以及洗钱认罪,他们的供述何来欠缺任意性和真实性?
4.人叶盛茂遭北院另案羁押,与特侦组何干?更何况我们以证人身份提讯叶盛茂,而且侦查中的羁押权,已经收归法院行使,检方只能声押没有羁押权。
陈水扁这一、两天在法庭上臭骂特侦组,他还想说想留历史纪录,他这两天在法庭的法庭的供述没有证据能力,属于无效发言不是当庭打了陈水扁自己一巴掌?
检察官做完陈述 蔡守训裁定庭讯结束改开羁押庭
检方:关于2008年11月20日,辩护人质疑陈镇慧的侦讯光盘,检察官刻意支开律师这个部分,是当时律师还没有到,陈镇慧主动向庭内的女性书记官表示,不要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要跟检察官报告一些事,检察官是基于被告的权利,当然要听听被告有什么问题,有什么困难要给予协助,律师到了以后也有提出质疑,笔录里面都有记载,并非刻意支开律师,辩护人今天又提出这样的质疑,令人遗憾。
法官:检察官还有其它要补充的吗?没有的话我要做出一个评议。
刚刚郑文龙律师提出异议的部分,由于林达检察官后面已经有改善,所以不予以处理,但是考虑被告与辩护上午的意见,本次期日的程序截至目前为止。先进行讨论被告是否延押或是撤销羁押,或是做出强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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