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6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众所瞩目的陈水扁公务机要费案,台湾“最高法院”昨日做出关键判决,虽在法律程序上不认定机要费是否为机密,但在“形式上”却认定机要费不属机密;台“最高法院”更指出,本案在检察官扣押证物时,并无机密问题,故本案并无组织“特别合议庭”及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
同时,陈水扁卸任后不再掌有“机密特权”,已丧失声请发还扣押证物的身份。法庭认为,若陈水扁是以领导人身份声请发还,自其卸任之日起,该案已由现任台当局领导人承受续行诉讼。
据报道,台“最高法院”刑二庭昨日裁定认为,陈水扁的抗告案“原裁定撤销,应由台湾‘高等法院’更为裁定”。刑二庭的裁定,主要有三项要旨,首先,合议庭是从严解读台“大法官”释字六二七号解释,认定“大法官”创设“特别合议庭”的管辖事项有二:一是检察官对领导人所为的证据调查与证据保全,涉及机密,应予搜索、扣押时,应声请“特别合议庭”裁定准许。二是领导人依“机密特权”,拒绝证言、拒绝提交相关证物,因未能合理释明,经法官裁定或检察官处分,领导人得向特别合议庭声明异议或抗告。
刑二庭依据上述两项标准审查陈水扁的抗告案认为,检察官扣案的本案证物,有的是经陈水扁同意提供,有的是经台当局“总统府”业务主管同意提供,陈水扁是迄吴淑珍等贪污案一审审判中才核定为机密。
因此,刑二庭认为,本案在检察官扣押证物时,并无机密问题;陈水扁也无拒绝证言或拒绝提交证物情事,故本案并无组织“特别合议庭”及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
报道说,上述裁定要旨,刑二庭是质疑陈水扁目前是否仍是适格的声请人。刑二庭认为,陈水扁的声请状是请求发还“声请人本人”,此一“本人”究竟是指“领导人”或是“陈水扁”真意不明,是否适法,仍有疑义。
刑二庭认为,本案扣押物是否仍是机密?陈水扁是否仍属适格的声请人?本案声请是否有理由(即是否已合理释明)?均有再调查、审认之必要,因此,发回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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