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多家媒体报道,4年前,劣质毒奶粉事件在安徽阜阳爆发,一批官员被问责。如今,多数问责官员重获要职。
不是第一次看到这样的新闻了,从“彭水诗案”的主角蓝庆华复出平调至重庆市统计局任职,到辽宁西丰县派人进京抓记者案的指挥者张志国复出,再到今天“大头娃娃”事件的被问责者,一茬接着一茬,官员们就像不倒翁一样,一巴掌拍下去,一会儿他们又晃悠回来了,异地当官,级别也基本不变。我有一种担心,国家制定的官员问责制度,最终会不会变成另一种“涨价听证”呢?想当年,价格听证制度初建立时,舆论也是一片欢呼,但一场场听证会办下来,民间对听证会有了一个别称:涨价听证会。庶民们还是只有“打酱油”的份。
有一句话叫:魔鬼都在细节里。价格听证最后沦为了替涨价背书的过场戏,原因就在于其制度设计中,没有能够在细节上确保庶民们的听证权力,实际操作中听证代表都是被“上面”选定的。官员问责制度里也有类似的问题,《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关于干部复出的相关规定为:领导干部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及企业活动。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这样的规定未免失之于模糊,我以为,应该明确规定,视相关问责事件中该干部的责任大小,分别确定复出年限及级别。事实上,在相关问责事件中,各被问责官员的责任大小不可能完全一样。有的官员只是刚调到任上,问题常常是前任积累下来,突然爆发了。有的官员则可能是官僚作风,不作为。有的官员更可能为欺下瞒上,玩忽职守。事件爆发时,因为要负领导责任,相关官员同时被问责是合理的。但是,在复出问题上如果这几种情况(当然肯定还有更多更复杂的情况)同样对待,就不妥了。
我并不认为,一旦出了事,所有的被问责官员就不得再复出,那不合情理。但毫无疑问,出了事后,问题严重程度不同的官员应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如降不同的级别复出等。有一些行为特别恶劣的官员,更应该终身不得复出!
官员问责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通过惩罚来警示官员们,要在平时工作中尽忠职守。如果被问责官员最后基本都能异地当官,级别也基本不变,那官员问责制度最后还能留下多少警示效用呢?民众最后也会对此制度失去信心,就像对价格听证制度那样,这是很危险的。
(河南 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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