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文义等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多项罪名的8名被告人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文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判处总和刑期三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文义以扩大和发展恶势力,扩充经济实力为目的,纠集薛克华、李丙源、刘宝连、李维联、刘文章、关恩泽等多人组成人数较多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刘文义组织、领导该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多次有组织的违法活动,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不断聚敛钱财,使该组织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文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文义为争夺势力范围,以其为首组织多人持械进行大规模的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多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指使其组织成员采用威胁手段,强买强卖,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以威胁、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指使他人采取威胁手段,阻止法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致使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拒不执行裁定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文义曾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文义的所有犯罪指控均成立。
其他7名被告人同时被分别判处20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依法分别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100余名群众、新闻记者旁听审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观察庭审。(作者: 记者 郭春雨 通讯员 安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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