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区原安监局局长滥用职权、受贿被判9年
2008年12月01日 17:17 来源:正义网 发表评论
宁波市鄞州区原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正处级)王德华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经鄞州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区法院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王德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2003年7月,时任鄞州区高桥镇党委书记的王德华与时任该镇副镇长的翁一平(另案处理)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决定将时值180.7万元的该镇投资中心下属的兴达公司资产以1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鄞州琦士喷涂厂,致使公共财产流失达65万余元。
此外,2002年10月至2006年初,王德华先后担任高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鄞州区安监局局长期间,钱某、祝某、俞某等人为在企业转制、土地征用及工程拨款等方面得到王德华的关照,送给王德华共计人民币36万元,美金1000元,新台币50000元及黄金金条100克、女士欧米茄手表1块、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王德华均予以收受。
鉴于王德华有立功情节,且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庭审中,王德华又自愿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曾祥生 通讯员袁晴)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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