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张家界“七·二”爆炸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
2008年11月01日 12: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社长沙十一月一日电 (记者 刘双双)一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该市的“七·二”爆炸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爆炸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田开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了解,被告人田开友系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办事处彭家巷社区七组居民。因对办事处强制拆除其违法建筑不满,于今年七月二日上午八时左右,驾驶拖有两罐液化气的三轮摩托车,点燃气罐冲进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院内。约五分钟后,液化气发生爆炸,致十八名无辜干部群众受伤,其中三人重伤,房屋及车辆直接经济损失二十六万三千三百八十二点零四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田开友在案发后即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开友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针对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实施爆炸,致多人受伤,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且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的规定,并经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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