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48岁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王宝平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被判罚金200万元。法院同时判决继续追缴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发还各受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王宝平任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期间,为给公司及相关企业筹措经营资金,于2002年12月至2005年间,以定期支付固定高额回报、保证回购、无风险投资等条件为名,隐瞒北京碧溪家居广场部分楼层被抵押给银行的事实,将碧溪家居广场A、B、E、F段楼层进行网格式等份划分,并设定由公司及王宝平控制的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的方式,指使并由碧溪广场公司财务经理王勇平、碧溪广场公司原销售总监侯锦具体负责向社会公众出售碧溪家居广场附租约的产权式商铺,非法吸收5000余人共计7.61亿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以销售附租约产权式商铺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王宝平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不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起意决策者,而且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王勇平、侯锦身为该公司财务经理、销售总监,受王宝平指使,参与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也应惩处。
法院认定王宝平系主犯,但鉴于他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愿意弥补损失,可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王勇平、侯锦是从犯,可依法对二人予以减轻处罚,法院判决王勇平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判处侯锦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记者 邱伟 全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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