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建峰化工厂一销售经理受贿30万一审被判11年
2008年10月28日 16:23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经营处处长、销售公司经理王强(化名)受贿一案做出判决:被告人王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赔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51230.76元和摩托罗拉168型手机、摩托罗拉中文传呼机各一部折合人民币21550元。
经审理查明:1994年8月至1997年2月,被告人王强在担任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经营处处长、销售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销售化肥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在自己的办公室和家里,收受张某、龙某等14人的贿赂款计人民币308800元和价值21550元的摩托罗拉168型手机、摩托罗拉中文传呼机各一部。被告人王强将其中的贿赂款57569.24元上交其销售公司办公室,余下251230.76元据为已有。
案发后和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强退还赃款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作者:张涛)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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