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砀山高考舞弊案续:已有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10月22日 09:46 来源:中安在线 发表评论
随着丁新静案进入二审程序,砀山高考舞弊案已有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在2007年高考前,由于省有关部门的及时介入,在舞弊事件发生前,已经掌握了此案的大量相关信息,有效地避免了集体舞弊事件的发生,控制了事态的发展。
2008年1月30日,萧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砀山县招办原主任徐云峰有期徒刑两年半;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招办原副主任赵桂连有期徒刑两年。此外,徐云峰在案发后为了逃避处罚而到多名亲戚、朋友家躲藏。萧县法院同时对参与窝藏的3人汪长岭、汪巧玲、徐云山分别判处管制1年。
2008年6月5日,泗县法院一审宣判,文庄派出所负责人赵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但免予刑事处罚。2008年7月17日,砀山县法院以行贿罪判处王文贤2年,判处砀山县教师崔剑一年半,缓刑三年。2008年7月3日,泗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丁新静有期徒刑一年。丁新静不服,提出上诉,于昨日二审开庭。
此外,在今年7月10日,最后一名涉嫌渎职犯罪人员——原砀山县公安局小屯派出所所长洪某向检察机关投案,记者从承办该案件的泗县检察院获悉,洪某即将被移送审查起诉。(安徽商报 肖剑 武长鹏)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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