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背景为周正龙)
公诉人和辩护人,都认为周正龙的诈骗罪名成立,但公诉方的观点是,华南虎事件的恶性影响因周正龙而起,周正龙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而辩护人提出了不同观点,他们认为华南虎事件的发展到这一步,并不是一个周正龙所能左右的,周正龙应从轻处罚。
而在公诉人指控周正龙的第二项罪名:非法持有弹药罪上,双方又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我们再回到法庭看一下。
对于周正龙非法持有弹药的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举出了安康警方的证言。
在2008年5月18日,对周正龙住宅依法搜查中,侦查人员还发现以下物品,在西墙角有一箱柜,在货柜的右抽屉内,发现7.62毫米的军用子弹34枚,对周正龙住宅楼上进行了搜查,在楼上发现火雷管25枚,7.62毫米的军用子弹58枚,火一支,黑火药5斤。
从周正龙的家中,警方共搜查出93发军用子弹,对于这些子弹的来源,周正龙作了辩解。
周正龙:那个军用子弹,是七几年打猎弹,那个是公上发的。
公诉人:发的?
周正龙:嗯。
公诉人:后来公安机关对你这方面进行宣传,不准私自持有违禁品,你听这方面的宣传和通知吗?你知道吗?
周正龙:那一年,我这个材料里都说有,那一年我在外头打工,但是这个没在其他的说,子弹不管那么说我错了
对于周正龙私藏弹药这一事实,辩护人和公诉人在定罪量刑上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辩护人:周正龙身为猎人,狩猎是其家庭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而子弹又是其狩猎所必须的,其非法持有弹药,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对此,他本人也有悔改表现,这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已经有所体现。那么我们认为,在量刑的时候对周正龙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公诉人:本案被告人所违法持有的子弹并非一般用于生产、生活的一般民用子弹,而是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军用子弹。虽然并未发生因持有而造成严重危害社会,但其潜在的社会危险性是长期存在的,一旦发生了,其后果不堪设想。我们公诉机关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周正龙不适用免除处罚。
在审判长要求周正龙做最后一次做辩解时,周正龙对自己曾经的言行表示了悔恨之意。
周正龙:这一次我跟法院再一次声明,请求一下,我这个全部做错了,但是主要责任有,我也确实有责任。我想政府给我一个从轻的处分。
庭审持续了近七个小时,在法庭辩论结束后,经过短暂的休庭,审判长宣布了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正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综合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一张假虎照引起的风波,在几个月的时间演变为全国关注的重要法治事件,人们的议论也许不会随着法院的判决而停止,这里有对政府公信力受到损害的思考,有对公共信息未能及时披露的呼吁,也有对司法介入过于迟缓的批评。一场华南虎事件,让我们看到了一些存在着问题的人和事,希望这能作为一个教训,让谎言不能够在我们这个社会如此招摇撞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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