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宋征晖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被告人葛明珊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征晖原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被告人葛明珊原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嘉兴证券交易营业部总经理、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系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的前身。两营业部均系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权经营吸存资金业务。
1998年至2005年9月,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以委托代理买卖国债、约定存款协议、委托理财协议、出具收款收据等形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共向27家单位和个人非法吸存资金,累计金额达27809万元。其中,被告人葛明珊共向13家单位和个人吸存资金31次,合计金额18609万元;被告人宋征晖共向5家单位和个人吸存资金7次,合计金额9400万元。
2000年底,被告人宋征晖、葛明珊等人经商量决定成立平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虚列股东、虚报股东出资额,以一进一出方式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骗取了公司设立登记。此外,2004年7月至9月,被告人宋征晖利用担任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擅自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合计140.5万元。
法院认为,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违反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7809万元,数额巨大;同时采取一进一出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骗取公司登记,数额巨大;被告人宋征晖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葛明珊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分别对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609万元、9400万元负责,同时对虚报注册资本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两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此外,被告人宋征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14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作出上述判决。(作者: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叶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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