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件曝光后,有关ATM机和自助银行该不该办工商营业执照一事一直是网上热炒的话题。在正义网学术频道和检察日报社法律经济部今天上午邀请著名法学家召开的“法律门诊”中,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管晓峰指出,营业执照监管的是人,ATM机本身是一个机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它颁发营业执照进行管理是不可能的。
我国刑罚对于盗窃罪的规定有两条,一条是盗窃金融机构罪,一条是普通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处罚的刑法力度比普通的盗窃罪要重。许霆案件出现以后,银行坚持认为ATM机盗窃金融机构,在ATM机上提取超过银行卡的储蓄,且是故意拿钱应当按盗窃金融机构罪追究责任。但许霆的辩护律师以及同情许霆的舆论则认为,ATM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能算是金融机构。
针对这样的争论,管晓峰教授认为,从现实上去看,认为ATM机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在法理上没有根据,因为营业执照的初衷是政府对特定营业机构的一种监管,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管理关系,这种管理,主要是对人的管理,凡是营业执照都是对人的管理,其次是对行为的管理。而ATM机不是人,所以对它没有办法管理,它的行为是按照预定程序设定进去的,所以从法理上来说不符合颁发营业执照的依据,不需要对这种机器颁发营业执照。但这种机器,又是客观存在的,它应该是属于行为的机械性的延长,就是金融机构的营业行为原来都是人工,有了电子技术之后,人工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远距离的去延长,可以无时限的延长,可以任意的延长。所以ATM机只是员工的一种行为延长而已,行为延长不需要另外搞一个对单独的行为对延长进行监管。所以这个ATM机从法理上是不可能需要营业执照的。
管晓峰教授介绍,监管部门监管的是监管人,营业执照就是通过法律文件的形式对主体资格,主体财政能力,主体结构,主体章程进行监管的,ATM机不符合这些要求,从社会学上是没有监管理由的,都不可能对机器进行监管,只能是对拥有机器的人进行监管,所以这种监管仍然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而不是对金融机构的机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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