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贺卫民等三被告人以“碰瓷”方式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贺卫民、韩志强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暴玉京有期徒刑四年。
现年31岁的北京市昌平区农民贺卫民,伙同现年均26岁同为昌平区的农民韩志强、暴玉京及现年36岁的北京市人员曹振声,于2006年3月15日1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顺沙路与天北路的交叉口处预谋,欲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即“碰瓷”的方法,向他人勒索钱财。当日11时许,三被告人在确定了自西向东行驶至此的一辆外地货车为作案目标后,便由曹振声与贺卫民分别驾驶一辆夏利牌小客车追赶、超越该货车,并在超越该货车后两辆车开始减速行驶。当车行至顺义区顺沙路北方利民加油站西侧时,行驶在最前面的曹振声驾驶的夏利牌小客车突然横向停在公路上,贺卫民驾驶小客车随后也紧急制动并向左打轮,致使货车先后与两辆夏利牌小客车相撞,造成曹振声当场死亡,3辆车损坏。期间,被告人暴玉京在中途加完油后,看到被告人贺卫民等人驾驶的车辆自西向东行驶,便继续驾车追赶至案发现场。被告人贺卫民、韩志强、暴玉京先后被查获。
一审法院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贺卫民、韩志强各有期徒刑四年,判处暴玉京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后,检察院以对三被告量刑系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贺卫民、韩志强以案件定性不正确为由,亦提出上诉。
二中院认为,贺卫民、韩志强、暴玉京经预谋后,以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欲勒索他人钱财,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并造成一人死亡、三车损坏的严重后果,三被告人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贺卫民、韩志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暴玉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作者:文、图/高志海 王鑫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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