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摧毁一桑拿健身中心卖淫团伙 4人领刑
2008年05月04日 11:58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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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卖淫案件。被告人莫柯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谢伟斌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罗萍、何永葵犯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下旬,袁书彬(在逃)到百色市百色饭店鸿来浴足桑拿健身中心,征得该中心业务经理余翠英(在逃)和被告人谢伟斌(该中心法定代表人)同意后,袁书彬组织韦丹、赵萍晶、陈静、“阿双”、“阿艳”等多名卖淫女青年到百色饭店鸿来浴足桑拿健身中心1号房专门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莫柯民在袁书彬不在百色期间,帮助袁书彬管理卖淫女青年及与百色饭店鸿来浴足桑拿健身中心业务经理余翠英对账、结算。被告人罗萍、何永葵身为百色饭店鸿来浴足桑拿健身中心总台收银员,明知袁书彬等人组织非法的卖淫活动,仍把卖淫活动作为该中心的服务项目介绍给来中心消费的客人,并负责收取嫖客的嫖资和进行登记,业务经理余翠英除亲自介绍卖淫外还负责与袁书彬、被告人莫柯民对账、结算。袁书彬在组织卖淫过程中还采取了“介绍工作”为由引诱女青年陈静、赵萍晶到百色市以恐吓、殴打方式强迫两人从事卖淫活动。案发后,被告人罗萍于2007年11月11日、被告人谢伟斌于2007年11月15日、被告人何永葵于2008年1月3日到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柯民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对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具有协助组织卖淫活动的犯罪故意,其行为己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柯民犯组织卖淫罪,属定性有误,法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谢伟斌为获利提供场所供他人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己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罗萍、何永葵参与介绍卖淫活动,其行为己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伟斌犯容留卖淫罪、被告人罗萍、何永葵犯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根据被告人莫柯民、谢伟斌、罗萍、何永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莫柯民、谢伟斌、罗萍、何永葵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伟斌、罗萍、何永葵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罗金瑞)
【编辑:朱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