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的蓝某,疯狂诈骗国有资产83万多元。2007年12月下旬,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蓝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诈骗所得人民币432400元,依法予以追缴。
蓝某为都安县澄江乡人。2001年,蓝某听说乐滩电站扩建,都安县百旺乡龙燕矿区将有部分煤井受淹没而获得补偿的消息后,决定到百旺乡龙燕矿区进行虚假投资开采煤矿,以骗取补偿款。
2001年,蓝某首先到百旺乡龙燕矿区找一些废弃的或正在开采的煤窿业主及煤窿开采所属地的农户,骗取他们签订假承包合同,制造在百旺乡龙燕矿区投资开挖煤窿的假象。之后,蓝某到原都安县矿管局报称自己在百旺乡龙燕矿区投资开采有12个煤窿,并分别以蓝毓轩、唐毓良等11人和自己的名字给12个煤窿冠名,要求办理12个煤窿的采矿许可证。
2001年,乐滩电站正式扩建,蓝某在龙燕矿区散布谣言,谎称上级将组织工作队到百旺乡龙燕矿区整顿无证开采煤窿,其目的是让真正投资开采煤窿的业主因害怕而躲开。果然,无证业主因害怕而纷纷躲开。这些人走之后,蓝某便带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都安县国土资源局、都安县移民局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到场,把他人的煤窿说成是自己投资开采的煤窿给工作人员指认,并自报每个煤窿投资总额,为以后申报煤窿受淹补偿提供依据。
此外,蓝某为了使12个煤窿的手续合法化,于2001年到原县矿管局一次性补交1998年至2001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4000元,然后以12本采矿许可证为幌子,盗用他人的名字向广西桂冠开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都安县人民政府、都安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打报告,要求落实兑现受淹没煤窿补偿款,都安县人民政府指示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受淹煤窿的补偿方案。之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向蓝某支付人民币83.37万元作为煤窿受淹补偿款。蓝某领取此款后,将40万元转给潘某送给他人,余款43.37万元则自己占有和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40.13万元。
2007年11月21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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