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掉进无盖窨井溺亡 郑州市政被判赔偿16万
2008年01月08日 16:06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发表评论
暴雨中路面积水,受害人骑自行车过马路时掉进排水窨井内溺水死亡(2007年8月4日、8月14日连续报道此事)。1月7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此承担60%责任,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16万余元。
2007年8月2日,郑州市出现暴雨,路面造成严重积水,原告亲属黄志安骑自行车经过二七区京广路和永安街交叉口南200米处时坠入了排水窨井,溺水死亡。2007年8月4日和8月14日,本报分别以《大雨那天无盖窨井吞噬一男子》和《张开窨井:何时不会再吞人》为题报道了此事。
事件过后,受害人家属黄志安与被告协商调解此事,因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受害人父亲同死者妻女将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71208.5元。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所涉及的窨井、排水管网等市政设施的管理机构,负有妥善管理义务,特别是对公共道路上的市政设施,更负有较高的安全管理义务。被告未尽到上述妥善管理及安全注意义务,致使窨井井盖缺失造成原告亲属溺井死亡的客观事实,对此,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综合本案相关事实,对原告黄学义、焦红洁、黄帅嘉的损失被告应承担60%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如下: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原告黄学义、焦红洁、黄帅嘉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17934元,被告承担其中的60%计130760元;赔偿原告黄学义、焦红洁、黄帅嘉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王玮皓 通讯员 南南)
【编辑: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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