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一涉黑团伙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组织卖淫、聚众赌博、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大量财物,并以其攫取的经济利益为支撑,继续实施更大规模、更加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昨日,这一由辽宁省公安厅直接侦办的大连“1·11”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专案终审宣判。首犯冬海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等九项罪名,终审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冬海波现年47岁,加拿大籍,长期居住在大连市并在当地拥有多家企业。2006年1月,辽宁省公安厅接到群众举报,冬海波涉嫌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对此,省公安厅十分重视,立即对此事进行查处,并成立了“1·11”专案组,从2006年1月11日开始,对冬海波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展开全面调查,将冬海波这一涉黑团伙成员全部抓获。
自1993年至2006年,被告人冬海波单独、与境外人员合伙或者网罗两劳释解人员,先后在大连、丹东开设歌舞娱乐游艺等经营场所,进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1.4亿元。2004年5月至2005年12月,在其所经营的大连清泉浴酒店组织上百名妇女卖淫,从中非法获取暴利。此外,冬海波团伙非法持有枪支,以暴力手段催债等,酿成多起血案。该犯罪组织严重破坏了大连地区的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
2007年4月至6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法院认定该涉黑团伙的38名被告人共犯有16宗罪名。2007年7月,一审除判处冬海波无期徒刑外,还对另两名团伙主要成员王建伟、夏元庆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19年。其余35名被告人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包括冬海波在内的38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昨日的终审判决中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准确,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霍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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