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信用社职工发放贷款是自已的本职工作,可有人却利用这一权力从中牟取非法利益。12月21日,安微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放贷“吃”回扣的被告人钱门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
据查,被告人钱门乐系枞阳县钱铺信用社职工。2006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姚柱中,后姚多次找到钱门乐要求在钱铺信用社贷款100万元,钱门乐答应从2007年起分季度办理,并与姚柱中约定从贷款中提取10%的回扣。2007年元月10日,钱门乐为姚柱中办理了信用贷款40万元的立具手续。后钱门乐分两次给姚送去现金35万元。
在结算利息时,钱门乐代姚支付利息1万元,实际从中提取回扣4万元。2007年元月,被告人钱门乐的同学王永新找到钱要求贷款10万元,并商定给2万元给钱门乐。当月7日,钱门乐为其办理贷款7万元,后将5万元汇至王永新的银行卡上,另2万元直接从贷款中扣取。被告人钱门乐将犯罪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购买家庭轿车,因与其妻闹矛盾,将其告发,案发后,其家人为其退出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门乐利用其信贷员的职务便利,在为他人办理信用贷款时收受、索取现金人民币6万元,数额较大,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钱门乐有期徒刑一年。(丁浩 周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