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农民冯某和孙某的独生子、年仅15岁的小冯被北京市大兴区保全物业管理培训学校以实习之名派往北京保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保安,后坠楼死亡,死因不明。冯某和孙某将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保全物业管理培训学校、北京市大兴区保全物业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北京凯普工程公司告上了法庭。今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2006年9月5日,小冯与保全物业学校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主要是:乙方(小冯)自愿到甲方(保全物业学校)学习,乙方在甲方学习的时间为一年,从2006年9月5日至2007年9月4日止。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统一安排在北京保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科安停车场有限公司相关岗位实习,并服从甲方的分配和调动,乙方在实习期间,其待遇第一个月700元,从第二个月起其待遇为每月900元。该协议签订后,未经学习和技能培训,小冯随即被保全物业学校安排到保全物业公司实习。2006年11月27日晚23:30分许,小冯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里11号楼坠楼,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治安支队重大责任事故组警官联系调查,警官称:未发现此案支持刑事案件的证据,死亡原因是高坠致颅脑合并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已经结案。另,凯普公司负责航空研究所的物业管理,凯普公司又把航空研究所的物业安全管理交给了保全物业公司,双方签有协议。北京市朝阳区曙光里11号楼为航空研究所的家属区,该区域的保安工作由保全物业公司负责,属于凯普公司和保全物业公司协议的范围。
后小冯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1991年9月4日出生的小冯于2006年9月5日与保全物业学校签订协议书后,未经学习和技能培训,小冯即被保全物业学校安排到保全物业公司和凯普公司实习做保安,时年仅为15岁,属于我国劳动法禁止雇佣的未成年人,被告保全物业学校、无视劳动法的规定,以办学为名违法雇佣未成年人做工,对于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保全物业公司作为实际的用工单位,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被告凯普公司、被告航空研究所未尽相应的审查、管理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明知原告未满十六周岁的情况下,让其出来做工,对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由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为被告保全物业学校、保全物业公司连带承担85%,被告凯普公司、被告航空研究所各自承担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5%。
对于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数额合理,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数额偏高,法院依法酌定。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考虑到原告的丧子之痛,数额基本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故作出以上判决。(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