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贿“窝案”已接近尾声。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在上海某医院对正在接受治疗的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邵文钦受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起诉书指控:
●2001年5月,兰州某商贸公司经理李某以中国西北某公司的名义,和兰炭公司签订了二号焙烧炉原地重建工程协议。为了在工程款拨付及在兰炭公司继续承揽工程等事项上能得到邵文钦的帮助,李某在2001年12月26日,向邵文钦贿赂了5万元现金。其后,李某承揽的工程款顺利拨付,次年,他又再次获利,继而承揽了兰炭五号焙烧炉重建工程和六号街坊职工住宅楼工程。随后,为了对邵文钦表示感谢,李某先后送其人民币10万元。
● 1998年,时任温州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理的朱某以温州某装饰工程公司的名义承揽了兰炭集团下属实体兰炭大厦部分客房内外装修工程。为了工程款的相关事宜,1999年9月的一天,朱某送了邵文钦1万元的帮忙费。随后,朱某又先后送给邵文钦11万元的“好处费”。
邵文钦:41岁,河南省夏邑县人,大学文化。因涉嫌受贿罪,由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6年12月3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1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逮捕。
延伸阅读:
兰炭经济犯罪窝案共包括8人,其中兰州乾宝冶金炉料厂(原兰炭炭化硅厂)原厂长夏茂年、兰炭集团原财务人员李国珍、赵莉被指定由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3人被分别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并已开始服刑。该窝案中其余5人被指定由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对潘锡光、蒋琦、裴明兰、王敏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潘锡光、蒋琦有期徒刑10年,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裴明兰、王敏有期徒刑3年。兰炭公司原副总经理邵文钦因身患重病,在开庭审理后,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允许其到上海就医。(记者 都一鸣 宋芳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