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拘禁他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韩某有期徒刑三年。两被告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40158元。
2006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某利用与被害人谭某是同乡的关系,以帮谭某找工作为由,将谭某骗至北海市的“兴田公司”传销窝点。陈某及另一被告人韩某为逼使谭加入其传销组织,按其公司“老总”吴某(在逃)的授意及安排,两人轮流交替,连续三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对谭某进行跟随看管。谭某在完全丧失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于2006年12月24日夜里,用布条结成的绳子从所住的北海市贵州开发区赤天化花园烂尾楼出租屋楼顶处攀爬下楼逃跑,攀爬中因绳子断裂摔下受伤,昏迷未醒。谭某受伤后在北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2304.4元,于2007年5月8日未愈出院后在家治疗,生活不能自理,全靠家人护理,其间又花去有合法票据的医药费21379.1元。
银海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韩某为迫使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以全天随身跟随看管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造成谭某在拘禁期间不堪忍受精神折磨跳楼逃跑致重伤的严重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侯应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