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故意伤害、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被刑罚处罚,为制作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利于寻找工作,再次擅自伪造派出所的印章并予以使用。今日,时年35岁的被告人孙某又一次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孙某于2001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06年10月,朋友介绍孙某到五洲大酒店餐饮部工作,并经面试合格被录用。随后酒店人事部通知孙某办理入职手续,需要孙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其无犯罪纪录的证明。在恳求派出所为其开具一份无犯罪记录的证明遭到拒绝后,孙某决定铤而走险,去制造一份假证明。于是其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上的公章剪下来作样本,连同审查证明带到地坛公园西门外的过街天桥处,找制假者伪造“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安定门派出所”印章,加盖于其“接待重要政治活动及大型国际会议审查证明”上。2007年9月12日,朝阳分局亚运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其管界内居民孙某所持“接待重要政治活动及大型国际会议审查证明”中无犯罪纪录的情况是否属实,发现孙某所持证明系伪造。
据了解,孙某于2001年因故意伤害被判拘役六个月后,因有前科劣迹找工作一直成问题,直到2004年孙某遂伪造判处所印章,制造无犯罪纪录的假证明后得到一份工作。工作二年后,孙某因家庭琐事与父亲之间发生矛盾,其父即将孙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向派出所举报,孙某被东城区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并真诚悔过。称自己确实需要一份工作,并不是有意去犯罪,因曾经犯过错误而不能像别人一样生活,一定会牢牢记这次教训,实实在在做人。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孙某在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胡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