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亮点
1、企业有无为职工交社保,必须公开;
2、不得拖延集体合同谈判,时限为十个工作日;
3、工会经费不得挪作单位福利;
4、检察机关可支持职工诉讼;
5、在深圳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员工可加入深圳工会。
在不少企业,工会主席往往由企业副总级别的人担任,这一做法可能将被禁止。目前,深圳市对《工会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草案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工会组建、工会维权及权利、义务等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不高
为何要修改《工会法》实施办法?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傅伦博说,随着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协调面临诸多新课题,使得工会工作面临新挑战。
具体而言,近年来工会组建备受关注,而深圳工会的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仍有差距。根据市总工会的统计,截至去年12月,深圳市共有基层工会33808个,工会会员303.8万人,相对于全市12万多家企业和800多万名职工,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都不高。傅伦博说,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原因,工会没有很好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需要法律法规予以强化。
阻挠建工会将交两倍筹备金
近年来,屡屡发生一些大型企业拒建工会的例子,对此,新修订的草案也进行了强化。草案规定,有职工25人或工会会员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筹建期间,市总工会根据一定比例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会建立之后再返还给单位工会。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妨碍职工加入工会,拒绝提供工会筹备机构办公条件或拒绝进行组建工会协商,市总工会将收取其两倍筹备金,以示惩处和督促;用人单位如果妨碍工会开展工作,比如诋毁工会、不及时缴纳工会经费、拖延集体谈判等,会被公开谴责。
10名会员可申请罢免工会主席
在不少企业,往往是企业一名副总担任工会主席,这一做法被认为工会难以起到维护员工利益的作用。对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同类职务人员和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乃至他们的配偶和近亲属,不得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等职务。
草案对罢免工会主席也作了规定,工会会员10人以上或全体会员10%以上联名,有权提出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等的书面建议,不过罢免案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记者 孙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