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安化县(注:湖南益阳市)廖家坪锑钨矿原矿长高力初、罗腊梅夫妇(分别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12年)行贿的两名行贿人近日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其中李军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刘善安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两人还分别并处没收非法所得50万元与40万元上缴国库。记者今天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判决后两人均表示不再上诉,判决已经生效。至此,这起由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我省首例“干股”受贿案中的相关涉案人员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01年12月,安化县廖家坪锑钨矿决定将该矿八宝山工区的采矿权向内部职工发包。经投标,李军取得八宝山工区3年的承包权。2002年1月14日,李军与廖家坪锑钨矿签订合同,李军与另一名合伙人刘善安成为两大股东。八宝山工区正式开工后,时任廖家坪锑钨矿矿长高力初的妻子罗腊梅找到刘善安要求入股。刘善安与李军商量后,认为罗腊梅是矿长的妻子,以后承包方面的许多事还要靠矿长“关照”,决定在两人原来配股的基础上,另加10万元空股给罗腊梅参与分红。就这样,李军出资40万元,刘善安出资60万元,他们与罗腊梅签订了110万元进行分红的合伙协议。于是,在没出一分钱的情况下,高力初夫妇摇身一变就成为了八宝山工区的股东之一。
得知妻子罗腊梅在八宝山工区入有干股,高力初就利用矿长的职务之便,大肆为李军等人谋利。2006年3月,经高力初同意,李军退出承包并将八宝山工区以6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截至2006年4月,李军以分红的名义先后分5次在某储蓄所以罗腊梅的名义存入人民币共计109万元。至此,短短数年时间,李军、刘善安以入股分红的名义,向高力初夫妇行贿了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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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7年7月8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作者:刘剑 勇刚何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