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北京一家信用评价事务所申办“信用商账催收”的新业务,结果被北京市工商局驳回。该公司随后将对方告上法院,指责其“不鼓励创新”。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北京市工商局决定无误,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11月25日《京华时报》)
从表面上来看,法院方面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乏理由。因为不仅早在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专项通知,明确要求停止为这类企业登记注册;而且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工商总局,也联合下发了文件,再一次明令取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然而,任何一种社会事物和行为的出现,其背后往往有着一定的社会基础。商业追债公司的出现,同样有着不容忽视的现实基础,那就是法院执行等公力救济渠道的相对不畅与失灵。近年来经济失信现象确实大量存在,诸如银行坏账、企业间拖欠、逃避债务等各种问题不仅十分普遍而且极为严重。但遗憾的是,各级法院几乎普遍性地面临着执行难、执行慢等极为头疼的司法难题,一些地方更是出现了当街拍卖法院判决的现象。在这种公力救济渠道不畅的背景下,当事人“委托”追债,其实就是一种充满无奈的私力救济行为。对此,有关部门显然不能简单地一禁了之。
其实,目前不仅对工商总局等部委“禁止设立追债公司”的政策本身,还存在“合法性”的质疑与否定,即使从法律法规对社会生活的规范效果上看,“禁”也并非是个理性的选择。
在国外,各种商业追债公司已经相当普及,而且由于整个行业都在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范围之内,大多数公司往往采用合理、合法的追债手段,从而深受社会各界的欢迎。相比之下,虽然报道中的这个公司没有成功申请到追债业务,但如今各种地下追债人和追债公司在我国其实也早就是遍地开花,随便到网上一搜或报纸上一看,就能看到无数条相关消息。只是,由于始终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一些追债公司和个人往往敢于采取包括绑架、非法拘禁和恐吓等非法手段来进行追债,从而不仅直接影响了社会治安,也从整体上损害了这个行业的正常发展,并使得很多追债行为难以见光。
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法院目前已“依法”驳回了追债公司的申请,但我还是希望有关方面能尽快积极直面和应对这个问题,更多地考虑这一类企业的规范、引导和约束问题,逐渐将其纳入法制化的治理轨道。
作者:阮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