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至22日,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程和新率领50余名执行人员,在本县白柳镇成功执结一起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5年9月5日,旬阳县白柳镇双庙垭村村民刘永岐依据生效的(2005)旬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向旬阳法院申请执行白河县宏宇铅锌矿所欠债务236335.3元。该案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白河县宏宇铅锌矿与申请人刘永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将存放在白柳镇双庙垭野猪洼一号矿洞外的2500吨铅锌矿石抵偿给申请人刘永岐,清偿所欠债务。旬阳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2005年12月,申请人刘永岐几次调运矿石,均被原与白河县宏宇铅锌矿有劳务纠纷的当地村民刘景珊、刘开明等19人阻拦,并遭到围追殴打。申请人就此提起诉讼,旬阳法院审理后,判令刘景珊、刘开明等19人停止侵权,并共同承担给刘永岐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2006年,因市场原因铅锌矿石价格飙升,刘景珊、刘开明等人对此分外眼红。2006年8月,在刘永岐再次调运矿石时,刘景珊、刘开明等人以白河县宏宇铅锌矿拖欠他们的运费、耕地补偿费为由再次阻拦,并以刘景珊、刘宏强为代表,对白河县宏宇铅锌矿拖欠运费、耕地补偿费提起诉讼。旬阳法院以(2006)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该铅锌矿主张宏卫给付刘景珊、刘宏强等人运费,耕地补偿费共计52426.35元。后张宏卫提起上诉,安康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07年8月4日至5日,刘景珊伙同刘永强、刘永刚、刘开智公然将法院正在执行的标的物(矿石)240余吨抢运到旬阳县火车站。旬阳法院执行局接到申请人报告后,立即对抢运的矿石进行查封。为阻碍法院执行,刘景珊等人又在拉运矿石必经的公路上修起一座假坟,同时在公路中间挖了一个两米深的土坑。
在此期间,旬阳法院就该案执行多次向县委、县人大、市中院、县委政法委请示汇报,党委、上级法院对此十分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协调、指导。同时,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吴志玺带领执行人员多次深入当地,走访群众,耐心细致地开展思想工作,取得了当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为确保该案强制执行万无一失,旬阳法院党组、执行局也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该案执行的困难和阻力进行讨论,对强制执行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意外进行预测,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
10月18日,旬阳法院代理院长程和新担任总指挥,抽调警力50余人,警车8辆,救护车1辆以及医护人员前往白柳镇双庙垭村野猪洼一号矿洞,强制执行调运2500吨铅锌矿石。在强大的执行阵容前,刘永强、刘开明等人(刘景珊因妨碍执行已被司法拘留)未敢对执行活动进行阻拦。截至10月22日,2500吨矿石成功调运,历时三年的“骨头案”顺利执结。
作者:许波 王玉勇 黄强 夏铭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