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丈夫起诉离婚,为早日办出民事调解书,当庭伪造4份证言。而在外地的妻子,直到10年后才知道离婚的真相,心有不甘的她向检察院申诉,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深入调查后,两名失职的法院工作人员受到处分。
蹊跷
1995年离婚 2005年才知道
“我知道我俩得离,但不知道是这样离婚的!”阿丽(化名)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目前正在外地,但她没有想到,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在1995年就离婚了。她说,2005年5月,丈夫大刚(化名)联系她,说给她发一份传真,她收到后发现这是一份离婚民事调解书,内容是两人经法院调解,已在1995年离婚。但她对此一无所知,当时既没有接到法院出庭通知,也未到法院出庭,更没有签署调解书,婚姻就悄悄地结束了。在自己调查许久后,她觉得这中间的司法程序过于草率,决定到检察机关申诉。今年3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接到了阿丽的申诉。
受理此案后,该科将情况向上级院业务部门及榆树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作了汇报,各级领导给予支持,明确该案由该科独立办理。
调查
丈夫伪造证词 证人不存在
民行科对本案予以立案,经初查查明:1995年5月,因为大刚与阿丽的感情已经不和,为早日结束这段婚姻,大刚前往榆树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由王某担任审判长,高某任书记员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人员要求,大刚应向法庭提交4份证据,随即大刚提交了4份证言,4名证人为三男一女。但检察机关对此4份证据进行调查后发现,这些证人并不存在!原来,这都是大刚当庭伪造的,有两份是大刚本人书写,为保证字迹不同,另两份由当庭的书记员高某代为书写。因当庭同意调解,因此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此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已产生法律效力。
处理
两名法院人员因失职受处分
经过初查,法院办案人员虽然未构成犯罪,但鉴于王某、高某的草率处理,属失职行为,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向榆树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给予二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据了解,今年6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组织了一期民行部门自侦业务培训班,民行检察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院内部分工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通过此案的办理促进了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