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女友讨得50万元的“恋爱损失费”,臧洪纠集两名同伙,将女友的前男友强行扣留在酒店公寓内,逼迫其“交钱赎罪”,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41小时。日前,徐汇区法院一审判决:臧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他两名同案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认识女友同居
2006年12月,小莉与男子阿昌谈恋爱。
今年1月,阿昌离开上海后,小莉发现自己怀上了阿昌的孩子。找不到阿昌,小莉只得自己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期间,小莉认识了臧洪,很快两人同居。
拘禁他人41小时
半个月后,阿昌从台湾回来,找到小莉,许诺给她一笔50万元的经济补偿费。臧洪得知此事后,于2月14日凌晨到阿昌的住处,要求其立即兑现承诺。见阿昌拿不出钱,臧洪就打他,并用钢珠枪鸣枪恐吓。之后,臧洪纠集两名同伙,扣留了阿昌的一辆本田轿车及护照、手机和银行卡等财物,还唆使同伙从阿昌的银行卡内提取现金4.2万元,并让阿昌为小莉购买一对戒指、支付客房费等刷卡消费1.8万余元,作为补偿款的预付款。
拿到“预付款”后,臧洪仍不依不饶,当天下午,他们又把阿昌带到另一处商务酒店进行看管。
第二天,阿昌与小莉按事先约定,签订了由阿昌赔偿其导致小莉怀孕的经济损失50万元的书面协议。中午,臧洪等人再次将阿昌转移至另一商务酒店。下午5时许,阿昌脱离臧洪等人的控制,离开酒店。至此,阿昌已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1小时之久。
非法拘禁定罪
这到底是非法拘禁还是勒索敲诈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臧洪等人实施了非法扣押被害人的行为,根据目前的证据,从臧洪的角度分析,他认为阿昌与小莉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即阿昌自愿补偿小莉经济损失50万元,凭着他与小莉之间的关系,出面为小莉索要补偿款是理所当然的。这种“事出有因”的行为,与无缘无故非法扣押他人并以索债为名勒索财物的行为显然有着本质的区别。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由于臧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有殴打情节,是主犯,应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他两名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到案后能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
作者: 李胜南 潘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