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内,我省一房产公司的出纳会计竟挪用单位资金236万余元。这些资金大部分又被其送去填了赌坑,直到案发后,其才知道陪其豪赌的众“牌友”原来只是别人请来赢他钱的“枪手”,而此时他已输掉140余万元。昨日,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将此案正式移送审查起诉。
据悉,2005年3月,原籍安庆市怀宁县后到合肥居住的何胡兵,应聘进入我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肥某美术装饰有限公司的财务出纳会计。其职责就是按照财务制度负责公司的银行提现、现金支付、转账支付和现金日记账的记账工作,保管和使用上述两公司的现金支票、程某和刘某的法人印鉴章。
2007年2月至2007年6月30日,何胡兵在担任出纳会计期间,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将其经手保管的两公司的空白现金支票预先填好,自己加盖该公司法人印鉴章后,多次以公司需“备用金”或需支付“材料款”等为由,欺骗公司主办会计在其已填写好的现金支票上加盖该公司另一现金支票的印鉴章“财务专用章”,致使其经手的空白现金支票转变为能向银行直接提现的现金支票。案发时,何胡兵共计挪用公司现金236.0848万元。
2006年11月份,何胡兵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家住肥东县的白某某(女),之后互相联系。通过了解,白某某发现何胡兵不但“有钱”而且嗜赌。2007年4月底,白某某将这一情况告诉兰某,于是双方商量开赌场赢取何的钱。按照分工,白某某专门负责联系何来赌博,由兰某负责安排赌场场地并寻找“枪手”。
2007年5月初,兰某将新站区一小区的房子安排好,并购买了自动麻将桌和牌九,联系好王某等“枪手”。同时兰某与白某某双方谈好赌场赢利的钱一半分给白某某,剩下一半由兰某和“枪手”平分。各个“枪手”进入赌场不准带赌资,每次由兰某事先发给各个“枪手”五千元或一万元作为与何赌博的赌资。
从2007年6月初至6月底,兰某、白某某、何某某、仰某某、胡某某、王成、老刘(具体名不详)等“枪手”与何胡兵以打麻将、推牌九的方式开始赌博。至案发,白某某和兰某开设赌场共赢取何胡兵140余万元,除去赌场开销,兰与白平分,白分得60余万元,兰分得60余万元。其余“枪手”也从兰某处分得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