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刑侦支队重案大队代理大队长的便利,宗某在处理卖淫嫖娼案件过程中,非法收受涉案人员贿赂。9月30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侦支队重案大队代理大队长宗某受贿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宗某在2006年处理“7.16”卖淫嫖娼案件过程中,非法收受涉案人员财物。
2006年9月,在杨某的办公室里,宗某收受了杨某一张价值500元的商场购物卡,同年10月在杨某办公室里收受了杨某两条苏烟。
2006年10月下旬,宗某在赵某的办公室里收受赵某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同年11月20日,宗某在征得赵某默认后将本单位应发还给赵某的5000元“待处理金”非法据为已有。
2006年11月中旬,在濮阳市某家具广场门口,宗某收受程某4000元的现金及两条云烟和一盒铁观音茶叶。
2006年11月17日,宗某在自己办公室里给于某发还“待处理金”时收受于某价值1280元的玉镯一只。11月23日,宗某和妻子一块到于某开的购物广场调换了一只价值2280元的玉镯。
2006年11月17日,宗某在其办公室里给焦某发还10000元“待处理金”后,以让焦某报销发票的名义索取了焦某现金45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公安局刑侦支队重案大队代理大队长的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后没有当庭宣判,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程永杰 常永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