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原告丁女士是江苏海门来沪的农民,她为了获得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居然私刻在沪暂住地某机关的印章。近日,上铁法院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丁女士于2005年11月因违反交通规则骑自行车,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的事故,丁女士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并在事故中腰椎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丁女士要求被告赔偿其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等5.2万余元。被告对丁女士提供的在沪暂住地某机关证明材料提出质疑。后查明,丁女士提供的暂住地机关的材料印章是私刻的。丁女士最终承认,为获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赔偿费,她私刻印章并伪造了暂住地某机关的证明。
鉴于其私刻印章、伪造证明材料是为获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赔偿费,没有其他目的,上铁法院责令其具结悔过,同时,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对该案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以3.2万余元达成调解协议。
通讯员尚铁法 记者李胜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