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冬辉原是北京远东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在职的几年间,他为了向各家医院推销公司的医疗器械,竟大肆向这些医院的院长、科室主任等人行贿,数额高达160余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北京远东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判处赵冬辉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从2002年7月到2006年9月期间,赵冬辉为了推销公司的呼吸机、手术室吊塔、麻醉机、手术床、监护仪等价值总1200余万元的医疗器械,以公司的名义先后数次向北京市11家大中型医院的院长、科室主任等17人行贿,总数额共计160万余元。2007年6月21日,赵冬辉被检察机关以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冬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均没有提出异议。他供述说,北京远东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在2000年成立的,法定代表人是崔某(在逃)。被告人在2001年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5年初,他被任命为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在北京的销售业务。而他们的客户就是分布在海淀、丰台、昌平、顺义、房山等各区的医院。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如何和互不相识的医院“打好交道”,赵冬辉和他老板的秘诀就是给对方关键人员予以回扣,回扣的比率是产品价格的5%到10%之间浮动。
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除了金钱上的贿赂,赵冬辉的公司还请医院的人出国旅游。2006年4月,他们请一家医院的副院长、麻醉科主任出国玩,回来被举报,两人将钱退回赵冬辉的公司。但检方还是顺藤摸瓜,查清了赵冬辉单位行贿的事实。赵冬辉对法官辩解称自己是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崔某指使进行的行贿行为,且自己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北京远东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在竞争中获得优势,为了影响国有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械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人,而以支付回扣的方式进行行贿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赵冬辉作为该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亦应受到处罚。被告人赵冬辉在侦查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代表单位向多家医疗机构主管人员行贿的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法院对被告人赵冬辉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赵冬辉有重大立功行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认定行贿人赵冬辉投案自首,要求被告人赵冬辉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行贿对象,即受贿人,被告人赵冬辉在自首的同时交代出受贿人的行为不属于立功,法院对被告人赵冬辉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冬辉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冬辉在其单位行贿过程中是直接责任人员,不是从犯,法院对辩护人的此项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赵冬辉显然对能得到法院的从轻判罚表示满意,法官宣判的话音刚落,他便面带喜悦地回头向坐在旁听席上的家人低声说了一句:“还可以!”当问他是否要提出上诉时,赵冬辉表示还要跟律师商量后再考虑。(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