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七年回国的吉某,因生意与合伙人产生矛盾,一时冲动,将对方打伤。日前,吉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吉某是北京市通州区人,1998年10月至莫斯科留学,2005年研究生毕业后回国,回国后曾当过翻译,2007年7月份开始在家赋闲。吉某与吴某是邻居,又是生意合伙人,二人于2007年6月份一起开了一家棋牌室,后因为生意问题产生了一些摩擦。7月17日零时许,双方因为口角发展至争斗,其间吉某将吴某打成轻伤。吉某也同时受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偏重)。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称,被告人吉某2006年7月17日零时许,在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一居民楼底层1号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发生争执并对吴某进行殴打,致使吴右侧眼眶内壁骨折,二颗牙齿脱落,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吉某于2007年5月29日被逮捕归案,讯问过程中其表示愿意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赔偿对方的损失。
现该案已经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