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村民小组组长有经济利益纠纷,时任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乡刚家寨西村村主任的刚铁禄和他人共同预谋,出资15万元雇凶,将与其有利益纠纷的未央区大明宫乡刚家寨西村3组原组长沈长利杀害。西安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对刚铁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8月21日记者获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一审判决,判处45岁的刚铁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者家属获得15.35万余元赔偿。
因为经济利益 村主任和村组长产生矛盾
本报曾以《承认出钱雇凶 否认故意致死》对此案作过连续报道。经省高院二审查明:2003年9月,刚家寨村委会征用本村三组土地8.98亩,准备集资建住宅楼,并将征地款支付给三组。经村委会研究决定,于同年11月21日成立刚佳公司,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公司股东为全体村民,法人代表为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刚铁禄,公司管理人员均为村干部。后村委会将其中两栋住宅楼的建筑工程分别交由草滩街办北村的丁某及邵新随承包。
但刚家寨西村三组组长沈长利以村委会开发的土地在三组为由,要求由他成立的博兴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沈长利,股东均为其家庭成员等人)承包住宅楼的建筑工程,因刚铁禄不同意,沈长利便阻挡施工,为此与刚铁禄、邵新随产生矛盾。
村主任预谋杀人 15万元雇凶杀死村组长
2005年2月初一天,刚铁禄、邵新随预谋出资雇凶“教训”沈长利。邵即联系同村卜范进,将刚铁禄侄子刚延旗购买的两张神州行移动手机卡交给卜,供联系雇凶之事使用。并将董祥海的手机号码告诉卜,让卜直接与董联系。双方最后商定,由董祥海出面雇凶手,将沈长利致残,先付佣金5万元,剩余10万元事成后一次付清。刚延旗先后分两次将15万元人民币作为佣金交给董祥海。董收到佣金后,纠集荆保民等人从咸阳到西安多次进行实地踩点,辨认目标、购买凶器等犯罪预备活动,伺机作案。
2005年3月25日21时许,董祥海、荆保民等经预谋,按事先分工,在未央区枣园小区某楼沈长利的住处外守候。21时40许,当沈长利与白某驾车回到住处楼下时,王志成、肖天龙分别冲上前去,持刀在沈的背部、腿部猛刺数刀。白某见状上前阻拦被推倒在地。因白某大声呼救,董祥海等人逃离现场。沈长利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时年40岁。
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审改判为死缓
西安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刚铁禄死刑,判处董祥海、王志成、邵新随三人无期徒刑,并剥夺以上四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三人分别被判处12年至5年有期徒刑;刚铁禄等人赔偿沈长利的家属经济损失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除荆保民外,其他6人均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时,刚铁禄早上当庭翻供不承认雇凶杀人,下午却当庭下跪道歉称“我对不起受害人,对不起他的家属!”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沈长利因个人利益阻挡村上集体决定的改造工程,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责任属实,但刚铁禄身为村主任,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却与他人合谋出资雇用打手伤害沈长利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首起犯意,又出资雇凶,系本案主犯,应对共同犯罪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鉴于刚铁禄未直接对沈长利实施伤害行为,沈在案件上也负有一定责任,且二审期间,其家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故对刚铁禄可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
省高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刚铁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荆保民被从有期徒刑7年改判为3年有期徒刑;刚铁禄等赔偿死者家属15.35万余元;其他人刑期维持一审判决。(记者 郭红文 王诗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