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过程中,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两名执法员与违章占道的经营者发生冲突,在将违章经营者强行带离的过程中,将当事人殴打致全身软组织损伤,左肋骨骨折。昨日,记者获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两人作出一审判决,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和王某辩解称,他们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与孙某发生冲突的,当时他们只是推搡了受害人孙某,并没有恶意伤害孙某的主观故意。但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两人均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昨日,记者获悉,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和王某在执法过程中,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处理问题,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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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5日11时左右,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杨某和王某等人巡查到城关区民主东路邮电大楼时,发现东行31路车站站亭有人违章占道经营,在杨某、王某及其他人对该处占道摊位物品进行清理时,与摆摊人员孙某发生争执。随后,在杨某和王某准备将孙某强行带离现场的过程中,因争执升华,杨某与王某对孙某进行了殴打,并导致孙某损伤,经医院鉴定:孙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肋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钝器伤。(记者 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