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梁小姐因与男友刘先生提出分手而被其在网络上传裸照,梁小姐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要求刘先生向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原告诉称,她和被告于2005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交往两个月后,其向被告提出分手要求,被告拒绝并以种种方式相威胁。在2006年3月14日原告再次提出分手后,被告利用计算机通过网络破解了原告电子邮件及校友录的密码,搜集原告从小学到大学100多同学的电子邮箱地址,将原告裸照及含有侮辱、诽谤原告文字的电子邮件发送至上述100余人的邮箱内。
事发后原告向海淀区公安分局大钟寺派出所报案,后念双方父母多年朋友关系,向公安机关撤回对被告的刑事追诉,公安机关将被告由刑事拘留改为行政拘留后,期满释放。
案发时,原告是一名在校学生,事发后无法正常面对老师和同学,长期生活在压抑和痛苦中,故其起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彻底删除其所掌握的原告的隐私照片。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