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撞破鼻梁,经医生缝合后留下,一男子觉得不美观,要医院赔他美容费、精神损害赔偿近万元。江北区法院认为医生为他做的只是医疗,不包括美容,昨日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杨先生在法庭上称,2006年3月1日晚上10时20分,他喝醉酒后,不小心一个趔趄,碰到卷帘门上,鼻梁撞伤了,赶紧到附近医院进行治疗。医生立即对他进行了清创缝合术等相关治疗。当月7日,他到另一家医院去拆线。医生发现他鼻梁一边有约0.8cm的三角形皮瓣,为面部外伤后残余创面,建议6个月后修复瘢痕畸形。
杨先生认为自己原本有个“悬胆鼻”,很好看,这个瘢痕是医生处理不当造成的。2006年11月3日,他去做了司法鉴定,结论是鼻根部有增生性瘢痕,需行手术切除,续医费大约需要4000元。接着,杨先生一张诉状将治疗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医疗费236元,赔偿续医费4000元,鉴定费600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医院认为,瘢痕是伤口愈合过程中产生的一种自然结果。杨先生要求消除瘢痕是属于美容要求,医生对他只是治疗,不包括美容,所以,他的这一要求超出了医生对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后应当承担的义务范围。
法院也认为,按医学常识,增生性瘢痕主要与体质、年龄、皮肤色素和创口的方向、部位等因素有关。杨先生伤口已经愈合,他要求消除瘢痕是美容需要,所以,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记者 莫雪庆 张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