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某钢铁公司将职工魏某除名后,由于没有书面通知魏某,致使除名决定因程序违法而无效。日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该除名决定,并判令公司恢复魏某的职工身份和应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补发工资112479.5元,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1970年4月魏某到该钢铁公司工作,1983年7月2日下白班后,魏某到单位澡堂洗澡时由于地滑摔伤,造成右腿膝盖摔骨折,住院治疗4个月。出院后经工段和车间领导批准,魏某回原籍老家休息约两年左右。1985年7月魏某返厂上班,先后在动力车间从事开上料电梯和汽化工种,由于双腿站力时间过长加上工作较重,运动量大,魏某旧伤复发膝关节疼痛,并与工段和车间领导协商,1989年4月再次回老家休息12天。
后来,车间领导马某和工段领导宋某到魏某家中,通知魏某上班并做其工作,要求尽快返厂上班,魏某以旧伤复发为由没去上班。同年10月23日,车间以魏某连续旷工6个多月为由,向总公司申报将魏某除名并获得允许。后来,魏某返厂上班时,劳资科口头通知魏某已被除名。此后,魏某多次找领导协商未果,协商过程中公司才于2005年7月5日书面答复魏某,由于其已被除名,故其提出的享受退休待遇、弥补原来损失的要求不能解决。同年7月17日,魏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驳回申诉请求的裁决,魏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系被告职工,下班后到单位洗澡时不慎将腿摔伤,在家休息两年后,单位以长期旷工为由予以除名,但未书面通知原告,该决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认定为无效,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王忠文 杨长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