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副局长陈学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24万元,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9日作出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法院查明,陈学升将上述所收贿赂款部分用于个人消费,部分和家里的钱一起存入银行。陈学升在省纪委主动交待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学升在担任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学升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程红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