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饲养的3只藏獒将杜小姐咬伤后,养犬人徐某选择更换养犬证明来逃避责任。近日,认定其更名无效,市一中院判决徐某赔偿杜小姐7300余元。
徐某是北京一服装辅料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租用大兴区黄村镇桂村村委会土地后,将其中的一些房屋租给了一服装公司办公。杜小姐则在该服装公司内上班。
去年5月25日晚8点左右,杜小姐因身体不适回职工宿舍休息。因感觉太冷,杜小姐起身关窗户,就在这一瞬间,徐某豢养的3只藏獒突然从窗外扑来将杜小姐拖出窗口。随后,3只藏獒同时疯狂撕咬杜小姐,在杜小姐的大声呼救下,其他人赶来将杜小姐救出。经鉴定,杜小姐头、颈、面、耳、双上肢、双下肢等部位出现了多处皮裂伤。去年6月1日,杜小姐报警,警方确认狗的主人系徐某。因徐某拒不支付医药费用,杜小姐将其告到法院,索赔17000余元。
法院审理时发现,案发前,徐某到公安机关交纳了涉案藏獒的管理费,并自认为养犬人。案发后,徐某又以服装辅料经营部的名义为柴某出具证明,将养犬人的姓名变更为柴某。此后,徐某一直未提供柴某的个人情况,亦未通知柴某到庭作证。据此,法院认定,藏獒咬伤杜小姐时,养犬人为徐某,徐某应对杜小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