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夺采矿权,李某率领二十余人向对手坑口投掷炸药包并殴打护矿工人。6月25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小学文化,系灵宝市川口乡人。2006年11月18日晚,李某所在的灵宝市朱阳镇杨寨峪金矿四坑同齐某承包的朱阳镇朱家峪金矿坑口因采场问题发生纠纷。为争夺坑口采场,李某等人经预谋后从矿上领取了8枚雷管,安排工人制造炸药包,并对从灵宝带来的三十余人进行了分工,然后亲自带领二十余人,持炸药包、手电、镐把、砍刀等工具,向齐某坑口的护矿工棚投掷炸药包,并对护矿工人殴打,将齐某坑口的工人打走。同时,李某又指使工人进入洞里,先将被齐某堵住的地方挖开,又向坑口方向推进20米后,用炸药炸下废石将坑口封堵,致使齐某坑口停产两个余月。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无理占有他人采场,纠集多人采取殴打、封闭坑道等方式共同扰乱矿山生产秩序,情节严重,致使齐某坑口停产二个余月,矿山生产无法进行,受到了严重损失,被告人李某为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遂做出以上判决。 (作者: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