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晋宁县农民余有伙同他人绑架3个孩子,勒索15万未果,良心发现的他最后拿出仅有的20元钱送孩子们回家。余有因此有了“善良绑匪”的头衔,最近,他因绑架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引发争议,有人质问:这似乎是在暗示,以后的绑匪要么别绑架,要么就做得狠一点。
不否认余有是一个善良的人性尚未泯灭的绑匪,可惜的是,“善良”只是“绑匪”的形容词,余有终究是犯有绑架罪的罪犯,不管他多么善良,终究改变不了其犯罪性质。因此,法院判决可考虑其“善良”因素从轻量刑,但绝不可宽恕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当地法院判处余有有期徒刑6年,已经是“法外开恩”,可以说充分考虑到其“善良”因素。这种判决还能说它重了么?按一些人的逻辑,判余有多少年才算不重,总不至于免于刑事处罚才算“人性化”吧?
假如当地法院顺应所谓的“民意”,宽恕余有的犯罪行为,结果将会怎样?这无疑是在暗示:绑架没什么了不起,只要你及时良心发现,放被绑架者回家,最好还给他一点路费,你的犯罪行为不仅能得到法律宽恕,还能得到人们道义上的原谅———这种导向将是极为可怕的,一方面诱导更多蠢蠢欲动的不法分子,甚至原本善良怕事的人也起意绑架人质,勒索钱财,大不了中途改主意,还来得及;另一方面,那些穷凶极恶的不法之徒,当他们绑架事败或勒索未果时,马上披上善良的伪装,做些善事,借以逃避法律严惩。从这个角度看,宽恕善良绑匪也许符合“人性化”,但不计后果的“人性化”无异于对公众犯罪。
我非法律专业人士,但我知道,法律规定以及法院判决不可能尽善尽美,大多是两弊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结果。在余有绑架案判决上,利弊相权,我们便没有理由宽恕余有;而不宽恕善良绑匪,当然意不在暗示以后的绑匪“做得狠一点”,而意在震慑所有不法分子,开弓没有回头箭,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斗胆以身试法。(作者:晏扬)